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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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事部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1998年8月20日,人事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 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 立 案
第四条 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
(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
(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 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 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正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 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第九条 公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或者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工作机构的办案人员。
第十条 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调查、审理工作。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一条 工作机构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申诉的机关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告知其应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
被申诉的机关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告知其限期举证。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收集来的证据,应当填写《证据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入卷。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要求被申诉的机关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般应有公正委员会成员参加,必要时由工作机构的办案人员单独组成。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调查证明,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与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机关的答辩意见;
(五)案件调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章 审 理
第十六条 公正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人事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人事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四)原人事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人事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申诉的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处理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八)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确切;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正委员会评议案件,不公开进行。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公正委员会成员签名或者盖章。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第十八条 公正委员会通过阅卷、评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如何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六章 决 定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审理报告进行审核,依据《暂行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审理报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对公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应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无违反或者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准许撤诉;否则,不准许撤诉。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其它方式送达。
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和实际送达时间,经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后视为完成送达,不影响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申诉的机关建议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被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公务员对被申诉的机关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后的人事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执行受理申诉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被申诉的机关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报请被申诉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工作机构应将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略)
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略)
公务员申诉案件应诉通知书(略)
公务员申诉案件答辩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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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机械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机械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烟草机械(以下简称烟机)产品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经济效益,满足烟草工业生产的需要,加强烟机产品售后服务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烟机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包括:安装调试、交车验收、备品配件供应、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访问用户和用户信息反馈处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购销的烟机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单位。
第四条 烟机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烟机产品交车验收以后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烟机生产企业要把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和对国家负责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方针。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售后服务机构,充实售后服务人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为用户服务的自觉性,使售后服务工作科学化、正规化、制度化。
第六条 售后服务工作是烟机生产企业内所有部门的共同任务,要分工负责、密切协同,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建立信誉,争取和保持荣誉。
第七条 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将售后服务工作纳入计划,计划年度结束后,必须在次年一月向中国烟草机械公司呈报烟机产品售后服务工作总结和《烟机产品交车验收情况报表》(见附表)。
第八条 中国烟草机械公司将对各烟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工作实行检查督促,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奖惩。

第二章 安 装 调 试
第九条 烟机产品的安装是使用单位的工作。烟机生产企业有指导用户进行安装和负责调试的义务。根据用户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以签订安装调试合同(安装按规定收费,调试不收费),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安装调试合同要明确规定,烟机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双方的责任,安装调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安装调试的要求和交车验收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烟机产品到货后,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单机一个月,机组三个月,制丝线半年)准备好烟机产品调试的条件(场地、能源、原辅材料和必要的人员等),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进行调试。逾期不具备调试条件的,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支付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金(制丝设备为合同产品总价10%,卷接包设备为合同产品总价15%)。
第十二条 烟机生产企业接到用户要求安装调试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立即派人前往用户了解情况,凡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的应立即进行安装调试。烟机产品经过调试必须按期(单机一个月,机组三个月,制丝线半年)交车验收,逾期不能交车验收的,生产企业应赔偿用户损失(合同产品总价的1—5%)。
第十三条 烟机生产企业必须组织得力的安装调试队伍。安装调试人员必须了解本单位烟机产品性能、熟悉安装调试技术、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热心为用户服务。必须制定安装调试人员手册,加强对安装调试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其思想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四条 烟机产品到货后,使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进入安装以前,一般由用户进行开箱检查。首先检查包装情况,发现破损应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来人共同查对。然后根据装箱清单进行检查,出厂随带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发现缺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补齐。对由于包装不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破损及物件丢失时,由发运的生产企业负责。
第十五条 烟机产品由主机厂对用户全面负责。由于制造不良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论是自制件或配套件,均由主机厂对用户负责,配套厂对主机厂负责。

第三章 交 车 验 收
第十六条 烟机产品必须按交验车规范进行交车验收。所有烟机产品都必须制订交验车规范,经中国烟草机械公司审定后批转执行。交验车规范必须包括使用条件和烟机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第十七条 烟机产品交车验收时必须由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双方代表参加,必须做好使用条件记录及试车记录,填写交车验收凭证,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中国烟草机械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在符合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烟机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可以允许重新调试。由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经过重调仍达不到标准的,允许更换或者退货。

第四章 备品配件供应
第十九条 烟机产品备品配件供应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为保证烟机产品正常运行,满足维修的需要,必须有足够的备品配件供应用户。烟机生产企业在安排主机生产的同时必须安排备件生产,在供应主机的同时,必须为用户提供随机(免费供应)备件和一年半两班制(用户订货)备件。
第二十条 烟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同配件联营公司的联系,为配件联营公司发展烟机配件生产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在配件联营公司尚不能满足烟机市场需要的情况下,烟机生产企业要积极组织配件生产,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对限期淘汰的烟机产品的配件,在规定时间内,要确保用户维修的需要。对特殊的烟机产品配件,用户需要长期供货的,应当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对进口关键配件,应尽可能加速国产化的进程,积极组织研制和生产。对性能落后或结构不合理的零部件,要及时予以更换或改进,以提高烟机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第五章 技 术 培 训
第二十二条 烟机生产企业要有计划地举办技术培训班或技术讲座,向用户介绍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特点、安装调试、操作和维修保养方面的知识,为用户培训操作和维修保养人员。
第二十三条 搞好技术培训工作,关键是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写出高质量的培训教材,选派有经验的技术骨干担任培训教员。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培训中心,使技术培训工作正规化、系统化。
第二十四条 技术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理论的同时,可以采取跟班学习装配的办法。进行技术培训一定要加强考核,使培训工作收到一定的效果。

第六章 技 术 服 务
第二十五条 烟机生产企业要定期组织技术服务队为用户巡回上门检查维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设立维修服务中心、特约维修站等,为用户提供灵活多样迅速周到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下列随机技术资料:
1.产品使用说明书(其中须包括传动系统图、润滑图、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和易损件图册等);
2.产品装箱单;
3.产品出厂合格证;
4.一年半两班制备件目录;
5.产品部装示意图和零件明细表。

第七章 访 问 用 户
第二十七条 烟机生产企业每年都要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对用户访问或者请用户进行座谈,用各种形式掌握市场信息,听取用户的意见和要求,并认真处理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生产企业要主动帮助用户进行技术改造,尤其是本企业的老用户,更应关心他们的技术改造。从设备选型、制订技术改造方案,到提供新型设备,都应主动关心和帮助。

第八章 信 息 反 馈
第二十九条 烟机生产企业要做好用户信息收集和反馈。可以定期发出质量反馈单,征询用户意见。针对用户对产品设计、制造、配套、性能、规格、运输、包装、调试、备件、使用、维修和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制订有效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烟机生产企业必须设立用户档案和产品档案,对出访、上门维修、巡回检查、安装调试及用户来函来电来访,进行详细记录,连同质量反馈意见,随时整理归档,作为今后改进产品质量的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机械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颁发之后,烟草机械工业其他设备和零配件生产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附表:
烟机产品交车验收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
|序|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用户名称|交付使用情况|
|号| | | | | | |
|--|--------|--------|--------|--------|--------|------------|
| | | | | | | |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

安政办〔201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安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及其他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文明执法规范是指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行为举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祖国、忠于人民、依法行政、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清正廉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或者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禁聘用无执法资格的临时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执法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规范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机关执法人员遵守本规范情况实施管理。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八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随意发表意见。
  第九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不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二)依照法定时限和要求实施,不推诿、拖延或者变相拖延。
  (三)清正廉洁,不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和私分财物。
  (四)不以各种名义索取或者接受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礼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五)不酒后执法、野蛮执法及刁难、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七)不参与涉黄、涉赌、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
  (八)没有法律明确授权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搜查、检查公民的身体和物品,不得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检查。
  (九)依法接受监督,认真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二)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费用或者要求其提供其他服务。
(四)不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者为违法行为人开脱、说情。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三)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一)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五)检查、询问、调查、勘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篡改;
  (六)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七)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决定;
(二)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八)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九)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做到:
(一)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
  (二)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将有关决定、通知等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采取暂扣证件、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五)扣押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六)返还物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返还时应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施行政执法时应使用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二)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三)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五)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六)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
(二)直接送达应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定签收人或者与被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在场时进行;
  (三)被送达人有不理解之处应当耐心解答;
(四)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五)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车辆应当文明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于警车等具有特殊性质的执法车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仪容仪表规范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公务员仪表风纪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着装方面应当做到:
  (一)本部门配发制式服装的,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着制式服装时,戴帽应当端正;
  (三)无统一制式服装的,衣着应当大方得体;
(四)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其他仪容仪表方面还应当做到:
  (一)保持头发整洁、大方得体、不得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留长发、怪发、长鬓角、长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留披肩发;
  (二)执法人员不得留长指甲、纹身,不得化浓妆;
  (三)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四)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
  (五)不吸烟、吃食物、搭肩挽背、嬉笑打闹;
  (六)其他有损行政执法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语言规范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用语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力求简单、明了。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不同认识,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严禁使用轻蔑、粗俗、讥讽、诱导、欺骗、歧视、侮辱、恐吓、挑衅、威胁性语言。非应行政相对人要求,不涉及无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推荐以下用语作为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一)接听电话、接待群众:
  1您好,××(单位名称),请问您有什么事?
  2请进,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
  3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4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机关咨询(反映);
  5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
  6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下了,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
  7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
  (二)窗口规范用语:
  1您好,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2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印制的告知单,请您按照告知单上的内容准备材料。
  3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当场给您办理,请稍候。
  4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名称或份数),请您补齐后再来。
  5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这是受理凭证,请收好,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6对不起,您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到××机关办理。
  (三)执法检查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2请您出示××证件、材料。
  3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就××问题向您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您听清楚了吗。
  4您好,这是《××通知书》,请您在×月×日到×地就××情况接受我们的调查,并提供××材料。
  5请您核对检查(询问、调查)笔录,如无误,请您在此处签署“以上看过,情况属实”的意见和您的名字,如有误,我们将予以更正。
  6通过检查,我们发现您(您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请在×日内予以改正,我们将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四)处罚、送达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您的××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关于××的规定,根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我们拟对您作出××行政行为,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照法律规定,您可以在×日内向我机关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您好,这是《××执法文书》,请您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合作。
  3您好,这是《××执法文书》,您拒绝签字接收,依照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将请他作为见证人,通过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4您好,这是《××执法文书》,请您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于××日内到××银行交纳罚款(收费),逾期不交,我们将对您作出××的处理。
  (五)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规范用语:
  1您好,为了查清××案情,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抽样取证),这是《××执法文书》和《物品清单》,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我们将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已经生效的《××执法文书》有关决定予以强制执行,请您不要妨碍执行公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谢谢合作。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或者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使用不合格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协助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国家规定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对本规范和本机关文明执法规范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单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为“文明职工”或“文明公务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八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参照本规范,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机关文明执法的行为规范、仪容仪表语言规范和执法规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未包括的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