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为什么要适应大众/王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57:54   浏览:9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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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为什么要适应大众

黑龙江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丹 肖文

(一 )、法的价值决定

法的价值是指法满足人的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法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千百年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们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前384-前322)提出“法治”的两个标准,他认为,所谓法治,一是指普遍守法,二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法。显然,在他看来,法律的“好”“坏”是法律的内在标准之一,也是人们是否负有守法义务的根据之一。正如庞德所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在法学发展史上,自然法学派一直主张法是有其价值追求的,那就是正义、自由等等。自然法学说的理论框架主要有三个支点:第一,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指普遍的、人类共有的法律。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并把法律统一的基础归结为正义、平等、自由、幸福、尊严、权利等;第二,强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应该属于作为权利或正义体系的自然法,自然法凌驾于实在法之上,具有支配实在法的效力,实在法如果与自然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或废除以满足自然法的要求;第三,自然法本身是由永恒的、先验的、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构成,或说是被理性的自然之光照亮了的各种原则构成的,因此,它不具有实在法普遍采纳的成文形式和国家强制。

由于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历史上曾进行过不少次争论,人们似乎以为分析法学派是否认法有价值的问题。分析法学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法律与道德,进而提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实在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法亦法”的道理。奥斯丁曾指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的优点、缺点又是一回事。它是不是法律是一回事,而它是否适合于人们想象的标准,这又是另一回事。显然,奥斯丁反对把道德标准作为法律的内在条件,法律价值问题是以承认法律有价值为前提,因而没有必要成为法学研究的领域,因此他的观点在我看来并不是不承认法的价值问题,而是说法的价值问题无需成为法学的问题,可以说无论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最终都在一定意义上承认或研究法的价值问题。

法的价值的研究,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了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几种基本价值形式。秩序指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预防脱序、制止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法律是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哲学上自由的一个具体领域,它乃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性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所以,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效率或效益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本来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如提高经济效率,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追求效率成为法的重要价值目标,通常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正当性的观念和制度,它是社会制度正义和主体行为正义的有机的统一。

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屏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任何忽视人与抹杀人的法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反动。通俗的说,就是法的价值决定了法要走进百姓生活要平民化.

(二).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其中,法律的支撑—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平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秩序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又是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及其体系,严格法律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秩序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在社会中承载着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功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要以一种过程的形式持续存在。这是和谐社会之要义和基本特征。法律是社会两大调控系统之一,在调控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是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都不可能取代的。法律作为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撑。

发挥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平衡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有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表现形式,2004年修宪将保障人权直接写进了宪法,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利益,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利益。人权所体现的利益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维护和保障人权能从根本上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人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有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人权创造的和谐,在政治上表现为民主,法律上表现为法治。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只有依法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保障人权根本上在于保障人民—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地位,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要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还要运用法律将人权保障定型化,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彻底消除特权,做到法律高于人情、高于权力,真正用法律保障人权,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为此,必须从宪政保障、立法、行政保护、司法救济诸方面下大工夫维护人权。

第二、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上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利益作为基于现实条件下的客观需要,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即利益制约影响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则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利益冲突,平衡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促进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对新生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协调作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必须从改善民生入手,依法最大限度地将财政支出的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向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倾斜,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是要重视环境、资源、生态安全等问题,将它们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建立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

第三、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公平正义是法律固有的品质,公平正义也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保障社会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配置、设计权利义务的方式,确认他们应享有法律地位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障他们应享有的社会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使社会正义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发扬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使社会发展实现从法律到道德的飞跃,向更文明的高度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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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组织六省(区)青少年营造黄河防护林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组织六省(区)青少年营造黄河防护林的意见

(1984年2月25日)


  遵照胡耀邦同志关于共青团要为促进经济建设干实事和要因时因地制宜搞些独立活动,培养出好青年、锻炼出好干部的重要指示,为了更好地发挥青年在绿化祖国中的突击作用,团中央对陕西、山西、河南黄河沿岸的自然概况、绿化现状进行了实地考察,经与中央绿化委员会、林业部、水电部共同研究提出:组织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六省(区)的青少年,建设黄河防护林绿化工程。

(一)

  营造黄河防护林对于减少黄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加速祖国绿化的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黄河是我国第二条大河流,它发源于青海省南部的巴颜喀拉山,流经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省(区),注入渤海。全长五千四百六十四公里。流域总面积为七十五万二千多平方公里。由于黄土高原缺少天然的绿色屏障,黄河流域生态平衡严重失调,水土大量流失,平均每年有十六亿吨泥沙注入黄河,致使表土层日趋瘠薄,不少地方已是岩石裸露,寸草不生,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频繁。随着泥沙的淤积,下游河床已高出地面五至十米,并正以每年十厘米的高度增长。国家每年投入加堤的资金达一亿多元,不仅在财力上造成很大的负担,而且形成越加越险,越险越加的恶性循环。治理黄河,已成为党和国家十分关切的重大问题。

  动员广大青少年营造黄河防护林,并在河的两岸纵深综合治理小流域,扩大植被面积,不仅可以减少水土流失,改善黄河流域的自然面貌和沿河两岸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而且可以使黄河沿岸青少年造林活动集零为整,互相呼应,发挥综合效益,在社会上造成更大的影响,促进“三北”地区以及全国的群众性造林活动的开展。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摇篮。建设黄河沿岸青少年绿化工程,还将使青少年受到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学习和发扬老一辈艰苦创业的光荣传统,在创造性的劳动中培养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为四化出力、为人类造福的优良品质。

(二)

  我们总的设想是:从一九八四年开始,组织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六省(区)沿黄河二十九个地(盟、市)九十五个县(市、旗、郊区)的团员青少年在黄河沿岸长三千多公里、宽十公里(沿河道各向两岸延伸五公里)的范围内建设防护林工程。这项工程西起宁夏的中卫县、东至山东省滨州市。区域内总面积约三万平方公里,其中宜林面积一千万亩左右。整个工程计划七年完成,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做好思想发动、调查规划、采种育苗和开展造林试点等各项准备工作,一九八六年全面铺开,一九九○年竣工。整个工程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实行片、网、带相结合,草、灌、乔相结合,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以沿岸防护林为主体,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向两侧纵深治理小流域,形成“一线串珠”的工程布局。

  防护林建设将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采取育苗、栽种、管护一条龙责任制,实行集体突击造林和个人分散植树相结合,义务植树和经济承包相结合的施工方法,并力求边建设、边巩固、边完善。

(三)

  根据山西省开展青年绿化工程活动的经验,我们认为,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由共青团组织青少年营造黄河防护林是切实可行的,并且可以收到投资少、见效快、事半功倍的效果。一九八二年以来,山西团省委在省委的领导和林业、水利部门的配合下,在省财政部门的资助下,组织晋西十九个县十三万团员青年沿黄河开始营造长九百公里、宽五公里的防护林。他们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开展了以青年为主体,以承包为中心的群众性造林活动。在防护林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由团支部和青年家庭承包下来,作为开发性生产项目来经营;村庄、道路、农田的绿化也由团支部或个人实行分类承包植树,限期绿化,谁造谁有,包栽包活。国有林地,辟为各单位和团员青年的义务植树基地。思想发动和经济政策,极大地调动了青少年的造林积极性。他们经过为期一年的规划、育苗和造林试点,去年整个林带工程全面铺开。目前,防护林的第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共造林二十六万亩,建农田林网二十多万亩,育苗三万亩。经省、地、县有关部门检查,造林成活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而每亩造林投资只相当于往年的五分之一。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绿化速度大大加快。山西的经验具有普遍意义,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

(四)

  营造青年防护林,工程大,任务重,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此,我们提议:

  (一)由六省(区)召开黄河防护林协调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评比,交流经验。从一九八四年开始,由六省(区)轮流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第一次协调会议由山西省主持。工程竣工时,由中央有关部门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二)各省(区)将黄河防护林建设工程纳入今明两年和“七五”计划以及黄河水土保持规划。在具体工作上,由共青团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施工,林业、水利水保等部门要抽调专人协助团组织搞好调查规划和进行技术指导。

  (三)黄河防护林建设工程浩大,要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林业、水土保持政策,调动广大群众种草种树的积极性。所需资金,以自力更生为主,辅以一定的资金扶持。我们建议六省(区)将这项工程所需资金列入省(区)财政预算,根据财政安排情况,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同时,将省(区)水土保持补助费、造林补助费适当集中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以适应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的需要。

  共青团中央要求,六省(区)团组织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并将此作为总结评价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六省(区)的广大青少年,要踊跃投身于这一意义深远的活动中来,为建设家乡,绿化祖国作出积极的贡献。中央绿化委员会、林业部、水电部希望,各级林业、水利水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共青团建设黄河青年防护林工程,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总部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

  根据共青团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工作部署,开展以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是一九九一年起至团十三大前团的基层建设的重点工程。为了推动这项工作在全团的普遍开展,现将"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印发你们,并就当前开展"双合格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搞好"双合格建设"试点工作

  从年初开始到拟于八月召开的共青团全国基层工作会议之前,"双合格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分战线搞好试点工作。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双合格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对本地区(系统)试点工作的范围、时间、步骤、方法、要求作出安排。"双合格建设"试点工作应选择一些不同战线、不同类型地区的基层团组织进行。各省级团委组织部要与各战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双合格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各省级团委"双合格建设"的试点工作方案在三月底前报团中央组织部。

  二、研究制定各条战线"双合格建设"的具体标准

  团中央组织部综合各条战线团的基层建设特点,制定了"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基本标准"。各省级团委在"双合格建设"试点工作中,要依据这一标准的"五好"、"四有"的基本框架,注意研究各条战线团的基层建设的情况,会同各战线部门制订出农村、企事业、学校等战线基层团委、团支部"双合格建设"的具体标准,以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已经开展团的基层建设创优、达标活动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团中央组织部提出的标准,对原有的基建标准重新加以修订。制定各条战线"双合格建设"的具体标准,要注意根据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思路。从现阶段团的基层组织实际状况出发,使大多数团的基层组织经过努力能够达到。

  三、加强以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构思为指导的"双合格建设"的宣传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青年报刊和团内各种宣传阵地,加强以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为指导的"双合格建设"工作的宣传,使之深入到基层中去。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基层团干部了解和掌握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新构思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双合格建设"的基本标准和团的领导机关工作要求。从今年起,各地要把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新构思和"双合格建设",作为团的基层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计划,加强对团干部的业务培训。

  团中央组织部从今年开始,将在《中国青年报》、《中国共青团》杂志、《组工动态》等团内各种报刊上开辟专栏,宣传各级团的干部研究和讨论基层整体化建设新构思的文章,介绍和推广各条战线基层团组织开展"双合格建设"的经验,望各地积极推荐有关文章和经验材料,反映工作动态信息。

 

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
基本标准(试行)
  一、合格团委

  1.领导班子建设好。班子整齐,按期换届,思想作风过硬,工作制度健全。

  2.执行党的政策好。贯彻党的方针,围绕中心工作,照顾青年特点,反映青年要求,参与民主管理,发挥助手作用。

  3.主导作用发挥好。履行团委职责,统筹规划工作,抓好支部建设,指导支部工作,培训支部书记、考核支部工作。

  4.各项活动开展好。主题鲜明,组织周密,调动支部积极性,活动面大,注重实效。

  5.活动阵地建设好。开展活动有阵地,工作经费有保障,经费、阵地管理使用好。

  二、合格团支部

  1.有班子。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支书称职。

  2.有制度。"三会两制一课"(支部团员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制度)健全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正常、组织生活注重质量,发展团员坚持标准。

  3.有活动。各项活动坚持经常,团员青年参加广泛,形式多样、形成特色。

  4.有作用。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模范作用,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支部建设成青年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