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9:28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商标管理工作,提高商标办案质量,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商标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
(二)商标违法使用案件;
(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案件;
(四)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
(五)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三、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有三种涉及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仅为商标犯罪行为的一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侵权行为,涉嫌商标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尚未制定有关商标犯罪的立案标准之前,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研字〔1993〕12号)执行。
五、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
(一)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七、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 商品和服务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该商品与服务应当认定为类似。
八、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
(一)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九、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
(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第38条(4)项所指的行为。其他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十一、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知名度较高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的规定个案处理,但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执行。
十二、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 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
十三、应委托方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委托方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四、商标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视为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十五、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生产并销售带有委托方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双方应当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十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备案的,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未备案的合同不生效。
十七、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自己也放弃商标使用权的商标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商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十九、商标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约定,超出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期限或者商品数量的行为且构成商标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许可人的请求依法查处。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有争议且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案件处理,待合同争议解决后再行处理。
二十、对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冒充注册商标或者违反《商标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商品的商标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制止,限期改正。
二十一、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被封存的物品可以由侵权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侵权嫌疑人自己保管的,应当出具保证书。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投诉人的请求,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措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诉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十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4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命令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投诉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作出责令赔偿决定,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罚款额不得低于非法经营额的30%或者侵权所获利润的3倍;对情节严重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罚款额不得低于非法经营额的20%或者侵权所获利润的2倍。
二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在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可以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二十七、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赔偿额。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或者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被侵权人销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积。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承担的因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政务网作为"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是我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总窗口、提供政府公共服务的总平台, 同时也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与公众联络交流的重要渠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3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2〕32号)精神,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共同建设好衢州政务网。
  
  
                      二○○四年七月八日    
  
  
  
 
  
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衢州政务网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推进政务网站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指标
  衢州政务网的考核内容由管理机制、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监督投诉、公务邮箱管理、支撑平台建设和分站点建设等七个部分组成。
  (一)管理机制(10分)
  衢州政务网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主站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分站点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具体包括:
  1、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确保所有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对于上报主站点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各单位办公室应在日常维护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办公室的分管主任为第一责任人。(3分)
  2、向主站点报送内容及各分站点内容维护不得交由不隶属于政府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政府其它单位人员从事此项工作要经审查把关,在办公室主任的管理下开展工作。(4分)
  3、各单位办公室应将负责分站点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统一建立"衢州市政府网站备案登记库",在主站点对外公布。分站点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3分)
  (二)信息公开(15分)
  各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原则,在衢州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开除保密规定不允许公开之外的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
  1、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各县(市、区)的概览、县(市、区)长简历等;各部门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工作规则、联系方式等。以上各类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在主站点进行更新内容。(5分)
  考核指标:信息的完整性、差错率和变更后的更新时效。
  2、本单位适合上网的各类政务信息、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各类服务信息,以及主站点建设所需,且有明确分工或职能归属的其他信息(详见附件)。其中,凡在市内主流媒体上刊登的各类政务动态、文件、公告、通告、公示等信息,均应第一时间在衢州政务网上公开。(10分)
  考核指标:上网政务信息的报送数量、时效和采用率;服务信息的数量、完整性和准确性;其他信息的报送情况。
  (三)网上办事(20分)
  网上办事是指各单位通过"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行为。
  1、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的办事指南信息(包括内容事项、受理部门、岗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办事依据、办事资格、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收费情况、办理结果以及办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在网上办事大厅上详细公布。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10分)
  考核指标:需提供办事指南项目的完整性、每一个项目办事指南是否符合"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办事流程发生变更后的更新时效。
  2、各单位应逐步争取将本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项目上网办理。每一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三个主要环节。各单位已实现的每一项网上办事项目应与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的在线受理按钮直接链接。(7分)
  考核指标:实现网上办事项目的数量、网上办事项目实用性和技术含量、与门户网站实现链接的情况、与门户网站直接链接的办事页面是否包含详细明白的操作指南。
  3、各单位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门户网站"在线咨询"窗口上与本单位办事项目有关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告知原因,提出建议。(3分)
  考核指标:咨询的答复率、答复时效和公众对答复的满意度。
  (四)监督投诉(10分)
  各单位必须在衢州政务网上公开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包括投诉电话、受理时间和受理网上投诉的电子邮件,接受群众监督。
  1、各单位应建立投诉服务的业务规范和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处理各类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要说明不受理的依据,并尽可能告知投诉人承担投诉内容的相关政府部门。(3分)
  考核指标:公众对投诉处理的情况反映。
  2、各单位应当进行及时处理主站点"市长信箱"栏目通过有关途径转发的信件,并将处理意见以电子文本的格式同时反馈给门户网站。(7分)
  考核指标:答复反馈给主站点的数量和比例。
  (五)公务邮箱管理(5分)
  公务邮箱是各单位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衢州政务网上开设的办公专用电子信箱,通过公务邮箱可实现与主站点的各项工作交流和对接、受理公众网上咨询和监督投诉。
  1、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信箱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信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3分)
  考核指标:公务邮箱开设和使用率、公务邮件的处理效率。
  2、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维护本单位公务信箱,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电子邮件。(2分)
  考核指标:公众涉及公务邮箱的情况反映。
  (六) 支撑平台建设(25分)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电子政务支撑平台的建设,确保政府网站的质量和应用效果,实实在在地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1、各单位应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为政府网站和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稳定、高效、安全的网络环境。(10分)
  2、各单位应大力推进本单位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政务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外部政务网站做好应用及数据支撑。鼓励各单位将已成熟的公众服务类应用向衢州政务网迁移。(8分)
  3、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系统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为网站做好安全支撑,确保不出现大的安全事故。(7分)
  (七)分站点建设(15分)
  各单位应按《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中关于分站点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做好分站点建设和维护工作。
  1、各单位在分站点日常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分站点日常管理制度。
  2、各单位分站点页面的设计风格应承袭主站点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主站点的网站标识,与主站点页面相呼应。
  3、各单位分站点应按照主站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精心设计网站栏目。分站点必须包含机构人员、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网上办事、政务信息、服务信息、投诉咨询等七项内容。
  4、各单位分站点要及时更新涉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的所有公开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5、鼓励各单位在分站点建设中发挥创造性。开设各种服务性、互动性强的栏目。对于通过分站点咨询、投诉窗口接收的问题,必须按规范及时答复、处理。
  6、各单位分站点必须加强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分站点上所发布的信息、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不能出现信息浏览、服务链接失败的情况。
  二、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评议(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实施)、公众评议(主站点和市内主流媒体上共同进行)、专家评议(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组织各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
  (一)考核内容(一)至(五)的考核,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日常监督评议实现。每一项考核内容的评议包括"差"、"较差"、"合格"、"较好"、"好"五项指标,分别对应系数1-5。每项考核分值×1/5×系数即为该项目得分。
  (二)考核内容(六)和(七)的考核,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组织开展专项的公众网上评议和专家评议,考核指标由参评专家确定,最终形成一个电子政务和分站点建设综合得分。
  (三)考核结果将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委、市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
  三、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包括6个县(市、区)及50个市级单位。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二)市级单位。
  市人劳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外侨办、市协作办、市开发区、市法制办、市计委、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民航局、市质量监技局、市药品监管局、市电力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检验检疫局、市贸粮局、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市烟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计生委、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信息办、市人行、市信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凡需要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建立分站点的其他机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考核。
  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政务网主频道栏目结构与信息来源表
  
附件

  衢州政务网主频道栏目结构与信息来源表
一级栏目 二级栏目 内 容 责任单位 要 求
走进衢州 衢州概况 介绍衢州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特色优势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 每年提供更新数据
衢州旅游 介绍衢州的主要景点、旅行社团、酒店住宿、交通信息等方面的旅游信息 市旅游局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衢州特产 介绍衢州6个县(市、区)的特产 市旅游局、各县(市、区)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衢州政务 市长信箱 接收和处理公众发给市长和市政府的电子邮件 市政府督查室 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和反馈并及时更新数据
市长回音
政务信息 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务工作信息 市府办 及时更新数据
公告公示 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公告公示 市府办及有关部门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工作动态 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务工作动态 市府办 及时更新数据
人事任免 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人事任免情况 市府办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领导讲话 发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 市府办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领导之窗 发布主要领导的简历、照片、联系方式等 市府办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政策法规 最新文件 发布市政府最新文件 市府办 及时更新数据
政府令 发布政府令 市法制办 及时更新数据
政府文件 发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 市府办 及时更新数据
政策解答 对各种政策提供解答 市府办及各有关部门 及时更新数据
法规规章 发布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 市法制办 及时更新数据
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征求意见 动态信息 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一些动态信息 市法制办 及时更新数据
文件介绍 对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的介绍
征询意见 征求公众对文件的意见
背景资料 文件的背景资料
议政联络员 议政联络员的名单
参政议政 问计于民 重大事项向公众征询意见 市法制办及各部门 及时更新数据
议案 发布人大议案及办理情况 市人大办、市政府督查室
提案 发布政协提案及办理情况 市政协办、市政府督查室
热点话题 议案、提案中一些公众关心的话题 市政府督查室
建言献策 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网上调查 有针对性的调查 市府办及各部门
效能投诉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发布效能建设动态 市效能办
便民服务 常用电话 常用电话号码 市电信局 及时更新数据
邮政编码 各个地区的邮编 市邮政局
部门信箱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邮箱 市府办及各部门 及时更新数据
全市地图 衢州市区及各个县(市、区)的地图 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酒店住宿 衢州酒店的信息 市旅游局 及时更新数据
交通信息 衢州交通的信息(公交线路、衢州快客、列车时刻、民航班次) 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民航局、铁路衢州车务段
电视节目 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市广电局
办事大厅 网上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及其相关的综合性服务事项并提供咨询服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部门 及时办理、更新数据
技术市场 网上技术市场 市科技局 及时更新数据
招商引资 提供招商信息 市招商局 及时更新数据
社会保障 提供社会保障相关信息 市社保局 及时更新数据
今日导读 每日市本级的政务信息 市府办 每日更新
政务邮箱 领导及各部门的邮箱 市府办及各部门 及时收发、反馈
市民邮箱 公众邮箱 市联通公司 及时维护,更新
全网检索 搜索引擎 市府办 及时维护
视频点播 介绍衢州的视频 市广电局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热点关注 近期工作重点及公众关心的政府工作 市府办及各有关部门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衢州政府网站群排行榜 政府部门网站的排行榜 市府办 每月更新一次
英文版 发布衢州市简介、旅游、信息和服务、对外合作、产品等信息的英文版 市外侨办 不定期更新(每半年至少一次)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5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与受理,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附件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附件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二○○二年七月三日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食品添加剂须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申报参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送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样品时,申报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样品。申报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名称及其来源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主要成分)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6、生产工艺7、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 8、标签(含说明书)样稿9、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10、食品中该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1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三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卫生学检验报告 12、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13、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14、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另附食品添加剂样品30克(二)申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 份):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4、生产工艺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8、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9、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时,除提供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1、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
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3、质量检验报告
4、卫生学检验报告
5、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稳定性试验报告)
6、其它所需检验报告。
  第九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种食品添加剂时,应按品种分别申报。
  第十条 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包括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的名称)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中文译文与外文有异义时以中文译文的含义为准)。
  第十五条 标签(含说明书)样稿应使用简体中文字和法定计量单位,并标明下列内容:
1、"食品添加剂"字样
2、产品名称
3、规格、装量
4、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5、主要成分
6、保质期和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7、使用方法
8、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9、需要标明的警示性标示,包括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
10、生产单位及其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11、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明生产国和企业名称,经销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受委托申报进口食品添加剂时提交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2、委托书应载明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3、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4、委托书载明的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5、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7、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8、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他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
9、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2、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证明文件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7、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八条 审评机构受理申报之后,申报单位提交的补充资料,均应写明出具资料的日期,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
  第十九条 已受理的食品添加剂,在卫生部作出审批结论之前,申报资料及样品一律不退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评审时,申报单位代表应携带含有所申报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样品2件,按卫生部审评机构要求准时到会解答有关技术性问题,但不参加评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如需补充材料,须在二个月内提交审评机构,否则应提交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未获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申报单位可书面申请退回提交的受委托申报的委托书和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其它申报资料一律不退申报单位,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对卫生部审评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有异议者,可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也可以要求进行口头申诉。卫生部将于1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内容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