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冲突与诚信的缺失/李生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02:45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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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冲突与诚信的缺失

李生峰


摘 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医患冲突表现出更为复杂的特点,从深层次研究医患冲突的原因,诚信的缺失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医疗服务领域多数医疗纠纷源于医患双方缺乏诚信,自我为中心,过分强调经济利益,缺少人文关怀。必须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关键词:医患冲突;医疗纠纷;医院管理;诚信缺失
The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and the Disappearance of Sincerity Li Shengfeng .School of management xinxiang medical college, Xinxiang 453003, Henan Province,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new historical condition, The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demonstrates more complicated characteristic. Studying the reason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from profound level, the disappearance of sincerity is often ignored by people. The most medical disputes in medical service field come from that both the doctors and patients lack sincerity and humane care, they all regard themselves as the center, emphasize the economic benefits excessively. We must strengthen the sincere moral education,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credit law, make the sincerity the code of conduct that everybody observes consciously.
Keywords: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medical disputes; hospital administration; disappearance of Sincerity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医患冲突愈演愈烈。医疗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导致医患冲突的原因很多,其中诚信是衡量医院伦理道德水准的尺度之一。诚信是人类之法、道德之本、为人之基,是医疗机构处理各种关系,解决各类矛盾,指导各项医疗活动的坐标。蒋正华指出,我国市场交易中因诚信缺失、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1]在医疗服务行业,诚信的缺失,也必然导致医疗机构丧失信誉、迷失方向,甚至不择手段,严重影响我国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当前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
医患冲突是医患双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对某些医疗行为、方法、态度及后果等存在认识、理解上的分歧,以致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医患冲突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冲突,根结在于我国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深入,不彻底,卫生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主要是:
第一,疗效和患方的期望值反差大。
患者和其亲属认为“既然自己出了钱,就希望得到应用的服务。”只要疾病得到了治愈或缓解,即使花了较多的钱,多数病人也是能够承受的,且一般不酿成医患冲突。但是,当病人的较大经济耗费未能得到自己期盼的“理想”医疗效果时,患者心态不平衡,这种利益冲突就会爆发出来。
第二,医疗成本居高不下,患者不堪负重。
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降低一些药品的价格),但医疗成本仍居高不下,除少数富裕阶层外,工人、农民、普通的工薪阶层,日益不堪治病的重负。普通公民对医疗机构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怨声载道。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如药行)自然要考虑自身利益,而“利益”的渊源最终还是患者。“白衣天使”的形象和感情淡化了,医患间的敌对情绪严重。
第三,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考虑中低收入者承受能力,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热中于追求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
显然,其收入差别大,享受的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实际待遇反差较大。满足不同利益群体之需要,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热中于追求医疗环境的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医院在所谓成本核算、自负盈亏的压力下,追求利润也不择手段。医生救死扶伤的仁术变成了待价而沽的商品。医疗机构公益性、福利性光环的消失,使人们在心理上难以承受。
第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国家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医患冲突更加复杂化。
第五,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患方强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而医方也需要全面了解病史、正确把握病症。医患间戒备心理严重。
2、诚信缺失在医患冲突中的表现
医疗资源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金钱为基础的医疗物质资源;一类是以人才为基础的医疗技术资源;另一类则是以思想、道德、文化为基础的医学伦理道德资源。这三类医疗资源经过有效配置和市场运作。都可以转化为医疗资本。当今社会人们不但重视有形医疗资产,如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而且还应该重视无形医疗资产。诚信作为医学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生存、发展、获得经济效益的生命线,是极其重要的医疗资源。但是,很多医疗机构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一,医患间信任危机,医务人员“谨言慎行”。
医学是经验科学。而经验的取得,一是来自书本,再就是在临床实践中不断积累,而后者是最主要的来源,对书本的学习是继承,对临床实践获得的病史资料和经验的收集、总结和应用是研究、发展和提高。一位名医的诞生,青年医生的成长,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以老带新,靠传帮带。曾几何时,我们看到老教授、老专家在门诊室,在病房里现场手把手教、对比着讲、做示范给看。年轻的医务人员特别重视老教授带着他们查房,一旦发现某些问题,如药的品种、剂量是否合适;患者身体的变化、反应有无异常;护理工作是否周全,有无遗漏;以及与患者进行沟通的方法、技巧等,老教授都会在病床前及时纠正,现场答疑解惑。这是年轻人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然而今天,医患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和信任,相互猜疑,医务人员小心翼翼地走进病房又惴惴不安地离去,生怕留下什么把柄。据报道,医患双方通过摄录的方式保留证据做法在很多医院都发生过。[2]医患双方彼此的戒心到了这种程度,不能不说是一种信任危机。医患双方维权的基础是诚信,而诚信的丧失势必会导致医患冲突频发。
第二,规避手术风险,刻意寻求保存证据。
医学是一门永无止境的学科,是在探索中发展的学科。以前医生的道德准则是“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进行100%的努力”,具有很强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现在则因医患之间缺失诚信,造成医生不敢冒一点风险,“没有100%的把握就不要轻举妄动”。因为在医学探索过程充满着未知数和变数,临床又没有绝对安全的药物和诊疗措施,而疾病的原因又比较复杂,不是“非此即彼”,有些疾病还达不到“证明”的水平。患方强调自己享有知情同意权,医方稍有不慎,患方就会以不知情来控告。而医方因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巨额赔偿责任。怎么办?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医患双方签订手术公证,以期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效力。[3]手术公证实际上是医患双方缺乏诚信的无奈之举。
因害怕引发医疗纠纷,刻意寻求保存证据,使医学实践和医学探索受到很大的制约,最终受损的仍是患者。
第三,防御性医疗,以求自保,损害患者根本利益。
防御性医疗行为也称自卫性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为了规避医疗风险,以求自保而实施的偏离规范化医疗服务准则的医疗行为。如惧怕漏诊进行拉网式化验或检查;回避有风险的手术或片面夸大手术风险;没有必要的会诊或转诊;推委重症病人等。防御性医疗行为不是完全出于对患者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医患冲突。实际上是医患之间信任度降低所引发的戒备心理的表现。
医患关系是以保持健康、消除疾病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关系, 在医疗技术落后的时期,医生始终占主动地位,患者服从医生乃天经地义的事。这时期的医患关系主要靠道德信念来维持,靠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因此,要求医生仁慈、正直、庄重、值得信任。如希波克拉底在其誓言中提到的那样,以“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为信条,以“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为病家谋幸福”为唯一目的。医学发展到今天,人们在享有医学科学发达带来的健康和前所未有的希望的同时,也带来了医患关系的人性和道德的丧失。医患间的信用关系被消费关系、供求关系、法律关系等“物”的关系所淡化,医患关系的“诚信”基础受到了冲击,由此产生了医患间的隔阂及猜疑。患方开始怀疑医者诊治的科学性、正当性、及时性,医方开始担心患方无端的指控与闹事。据美国的一项对全科医生“防御性医疗行为”的调查表明,在300名全科医生中有98%的人承认自己有因怕医疗风险而采取防御性医疗的行为[4]。在我国也是普遍现象。[5]
防御性医疗行为不仅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加重患方的负担,造成医务人员工作心理障碍,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而且使本来就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医患之间信用更加危机。既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最终影响对医方的社会评价。
第四,忽视人文关怀,人为地增加患者负担。
诚信体现了对人的尊重,是人文关怀的真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应该倡导诚信。但是,我们在深切感受到市场经济的活力、效率、丰富和优势的同时,却不能不为其间的无序、失信、欺诈而困惑。医疗服务行业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特别是医患冲突的加剧,近乎天文数字的巨额索赔,医务人员的顾虑越来越多,胆子越来越小。“以人为本”的道德理念动摇了。如手术签字的范围扩大了,风险大的手术有的医院要求多名病人亲属签字,有的还进行公证;甚至副作用大的、有反应的药也要病人或其亲属签字才用;病危的范围扩大了,患者病情稍有变化就马上发病危通知,要求亲属到场签字;完全可以在门诊进行的手术,改到手术室去做,甚至住院手术,以增加安全感;一般护理改成特别护理,甚至进重症监护室;迎合患方的要求,无视诊疗规则和操作规程等。对患者缺乏责任心,缺少人性化的关爱。医院的信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是医务人员最根本的信用标准,因此,医方必须以病人为中心,充分考虑患方的切身利益,“关心病人比关心疾病本身更重要”(希波克拉底语)。
第五,不健康的就医心理,医生举步唯艰
医疗服务市场化,病人有权选择医院,选择医生,选择医疗服务。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等价有尝原则在医疗服务行业的表现就是患者要求用金钱买服务,用金钱买健康,选择名医,提供特殊服务,优质优价,优价优先。一旦诊疗结果不理想,不能以诚相待,向医院提出索赔的名目繁多,而且漫天要价,甚至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工作秩序。2002年,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了多项选择式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4%。其中三级医院的索赔数额较高,10万元以上数额的赔偿占60%,100万元以上的赔偿占11.5%。据统计,2000年一年中,326所医院医疗纠纷索赔金额总计约6000万元左右;平均每所医院是21万元。目前全国共有县以上医院近2万所,按照病人索赔金额20万元/年/院这个平均数推算,索赔金额占全国每个县以上医院医疗收入的5.9%[6]。还有的患方恶意搜集证据,敲诈医院,有的媒体也不明真相,竟相炒做,推波助澜。而多数医疗机构碍于声誉,采取妥协方法,息事宁人,以钱消灾。结果恶性循环,也助长了一部分人有事没事到医院闹闹看的气焰。医患间失去了诚信的道德基础,信用危机充斥医疗服务领域,其结果必然是害人害己。
3、诚信缺失的根源分析
医患冲突中诚信缺失的根源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剖析。
第一,卫生体制建构的不完善,支撑诚信发挥作用的机制没有保证。
医患冲突中,诚信缺失的出现表面上看是伦理道德问题,更深层次的则是体制和制度的原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实践发展了,诚信原则植根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了,也就是说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医疗卫生体制和管理制度被打破了,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体制和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导致支撑诚信原则发挥作用的机制和保障条件也相对滞后,使医方得不到有效监管,患方的不正当要求得不到有效遏止。对挑战诚信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不能及时予以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人(包括医方和患方)利用体制上的空隙和管理上的疏漏以失信的低成本发不义之财的气焰。
第二,卫生立法建设滞后,缺乏强有力的饯行诚信的法律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和诚信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法律的基础是国家暴力,而诚信则靠舆论、制度、法律得以实现。我国卫生立法速度近几年明显加快,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还很不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适用疑义重重;医德医风建设还只是个软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医患双方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诠释法律,很难保证做到诚实信用。
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带来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混乱。
在价值追求上,医院无疑应该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医生则应该把救死扶伤作为自己的天职。如果说这种价值追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院的资源主要靠政府支持、医生的基本生活条件主要靠国家提供而比较容易得到实现的话,那么,我们也应该承认,当今,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带来的人们价值追求的多元化也对原有的价值观念造成了严重冲击,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实用主义等在一些医院和医生中时有表现,有的甚至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不惜牺牲病人的利益。在各种利欲的强大冲击下,诚信显得软弱无力,不堪一击。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不能苛求医院和医生只考虑社会利益。如果没有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仅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成问题,医生的积极性也难以保证。市场经济对医院和医生价值观念冲击的最严重的后果不在于医院和医生对经济利益的重视,而在于一部分医院和医生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选择上发生的严重错位。医患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医方对患方不诚信的背后折射出的实际是医方对经济利益的不正当追求。而这反过来也加剧了患方会医方的不信任。
4、构建诚信基础,调适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也是道德关系。理想的医患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平等,尊重,信任,默契,充满人文关怀。构建诚信---合作---互谅的医患关系模式,必须走“以德治医”和“以法治医”相结合之路。
(1)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优化伸张诚信的法治环境,为诚信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现实社会中,要使社会有良好的诚信秩序,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做为保障。我国目前还缺乏专门的信用管理法律。医疗卫生行业立法又相对滞后,医疗体制不健全,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在利益驱动下,失信者敢于冒风险去敛取不义之财,抗害患者。所以,从根本上解决信用危机,除了加强医药领域的管理外,重要的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立法先行,做到有法可依,“以法治医”,为诚信道德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诚信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使挑战诚信道德行为者付出血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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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央政法委领导同志在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办公室


发改办价格[2006]1306号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央政法委领导同志在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政法委:
6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监察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宣部联合召开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毕井泉同志、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同志和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陈冀平同志分别就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做了深刻阐述,对下一步贯彻、落实和宣传《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工作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毕井泉同志、赵大程同志和陈冀平同志的讲话稿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一、毕井泉同志讲话
二、赵大程同志讲话
三、陈冀平同志讲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在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毕井泉
(2006年6月2日)
同志们: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中央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于4月13日发布,今年12月1日实施。下面,我就贯彻《办法》,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的律师收费管理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1991年、1997年和200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对律师收费做出规定,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来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律师收费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收费不透明,收费行为不规范。二是律师收费管理滞后,一些新的律师收费没有纳入政府监管范围。三是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收费发生争议时无章可循。四是一些地方对律师收费缺乏监督检查,律师服务乱收费、多收费现象比较严重。党中央决定把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范围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一)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律师收费制度是我国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5年,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1.2万家,执业律师12万人,律师服务收费总额达到156亿元。律师收费制度为律师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牢固的经济基础,对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也会增加群众的经济负担,甚至破坏司法公正。为了保障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及时改革和完善律师收费制度。
(二)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律师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成为人民群众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由于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委托人与律师双方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国家必须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管。《办法》全面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和支持律师面向基层,面向低收入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是律师服务业发展的生命线,良好的信誉是律师服务业发展的基础。规范有序的律师收费制度则是引导和促进律师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当前,少数律师服务意识淡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不仅直接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形象,影响了律师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不仅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全面把握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下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这次颁布的《办法》对过去的律师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律师服务收费的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保障群众得到基本的律师服务,是我们制定《办法》的出发点。《办法》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求各地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必须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要求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二)调整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为适应现阶段律师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了律师服务收费的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一是扩大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的现状,这次制定的《办法》适当扩大了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二是对部分律师收费继续实行政府监督。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国家利益,对代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收费标准,以及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形式,进行必要的监督。三是下放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限。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律师业发展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制定全国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在操作上比较困难,也难以反映和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三)严格规范律师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为提高收费透明度和规范性,《办法》对目前发生争议较多的环节和收费程序做了重点规定。一是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律师事务所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二是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后签字确认。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结算有关费用时,必须出具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三是律师服务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对保障律师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当事人利益有重要意义。解决律师收费争议,既要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举报或投诉。此外,从有利于建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的长效机制出发,司法部还委托全国律协制定专门的收费争议解决规则,将另行颁布。
(五)加强对律师收费的监督检查。《办法》针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特点,依法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对律师服务收费各类违法行为相应的监督检查责任。对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是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对没有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的,以及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这对于发挥价格主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收费管理的合力,提高执法效率有重要意义。
三、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
《办法》是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律师收费管理和司法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有关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抓好细化和落实。
一是制定实施办法。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实施办法。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准问题,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有的放矢,切实解决律师收费不规范的问题。已经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地方,要对照新的办法抓紧修改;没有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地方,要借这次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机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二是修订收费标准。新的《办法》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适当调整了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律师服务收费的总体水平不得提高。严禁借修订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之机提高收费标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过高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过去由地、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要收到省一级制定;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制定收费标准的,要抓紧制定收费标准。
三是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在修改和制定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同时,抓紧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同时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按照规定的收费环节、收费程序和收费标准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在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律师行业协会也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行业自律。
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将在适当时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对律师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各省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律师收费的监督检查,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五是广泛开展宣传。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好有关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完善律师收费制度重要性和主要内容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这个《办法》,让广大律师熟知并严格执行这个《办法》,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推动作用和对律师收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六是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把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摆到价格工作重要位置上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努力,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推进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志们,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大力推进的一年,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努力做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附件二:
在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司法部副部长 赵大程
(2006年6月2日)
同志们:
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监察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宣部共同召开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司法部对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出席这次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工作,把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列入了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在中央领导同志的直接关怀和中央政法委的具体指导下,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的共同努力,《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批准发布了。刚才,国家发展改革委毕井泉副主任全面介绍了制定《办法》的背景,深刻阐述了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重大意义,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过一会儿,中央政法委陈冀平副秘书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贯彻执行《办法》,做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全面把握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
律师收费活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广大律师和律师管理工作者要全面把握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把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律师收费制度改革,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律师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强调制定政府指导价必须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规定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等等,突出了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的问题,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在准确领会律师收费制度改革背景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改革措施的落实,引导律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不懈努力。
(二)律师收费制度改革,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它所包括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内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确立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目标,遵循了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规范了风险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和收案程序,还明确规定了对律师收费活动的监督和对违法违纪收费行为的查处机制。这些规定使律师收费活动更加公平合理,使律师收费行为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并通过价格机制的调整,促使和引导律师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这充分体现和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我们要从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引导律师在执业过程和收费活动中坚持服务为民,坚持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职业操守负责,维护法律权威,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律师收费制度改革,体现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大战略任务。2004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把改革和完善律师收费制度作为专门问题加以规定,明确指出要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制定律师诉讼代理收费指导性标准,建立健全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制度,完善对律师违法违纪收费行为处罚办法。《办法》的制定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战略部署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对上述改革内容作了充分的体现,对收费定价、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争议解决、监督处罚等方面都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落实这些规定,既是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际行动。我们要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改革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四)律师收费制度改革,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属性。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律师既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又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秩序的捍卫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律师工作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不能把追逐经济利益作为执业的主要目的。改革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律师制度的属性以及律师工作的宗旨与使命。对一些特定领域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而要进行必要的行政调控,实行政府指导价。所以,《办法》规定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管理方式,要求对各类诉讼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申诉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同时还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并规定了风险代理的最高收取比例,这些都体现和反映了我国律师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需要我们在推进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坚持和完善。
推进律师收费制度改革,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使律师工作坚持服务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充分认识推进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律师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上来,统一到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工作措施上来,高度重视,扎实工作,把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做好。
二、扎实做好律师收费制度改革措施的贯彻实施工作
《办法》是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深化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扎实开展,顺利推进。
(一)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这是贯彻实施《办法》的前提和保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抓紧作出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和培训活动,在全体律师管理干部和广大律师中进行《办法》的普及和轮训工作。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深刻认识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熟知主要内容,把握具体要求,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办法》、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的自觉性。
(二)制定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办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这是贯彻实施《办法》的紧要任务,也是实施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在《办法》正式施行前,高质量地完成制定本地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工作。这两项工作的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要以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态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律师工作的发展水平,科学测算律师服务的成本,研究提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认真听取律师、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办法和标准能够汇集民智、反映民声、体现民意。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律师事业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两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
(三)推进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体,在收费管理基础环节中担负重要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指导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完善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将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统一委托、统一收费制度,对收费活动的各个环节和程序逐一进行规范,堵塞漏洞,杜绝私下收案、私自收费、收费后不出具合法票据等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完善协商收费制度,明确适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规范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不同收费方式;进一步完善收费减、免制度,严格执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收费的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确保困难群众“请得起律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这是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办法》的鲜明特征之一。《办法》规定了五种争议解决途径,同时明确提出要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目前,争议调解办法正在由全国律协起草制订,下一步要加快进度,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争取早日出台,促进律师服务收费争议更加规范有序地解决。同时,要建立健全收费争议调解机制,建立专门的争议调解组织,并尽快开展工作。要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投诉受理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进一步拓宽投诉受理方式,畅通投诉受理渠道,规范投诉受理程序,特别要在便民利民上下功夫,在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做到投诉便捷、有诉必应、处理高效,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办法》分别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查处律师服务收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当前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主要是风险代理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等收费环节,《办法》对风险代理收费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最高收费比例等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对异地办案差旅费从提交费用概算、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和结算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特别是滥用风险代理收费、多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律师收费检查活动,及早发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司法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一次律师收费大检查活动,有关工作将另行安排。
三、切实加强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办法》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距现在只有半年的时间,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推进各项实施工作。
一是务必高度重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把完善律师收费制度,作为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服务为民宗旨的重要措施,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作为加强律师管理的重点工作,来谋划,来运筹。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要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制定本地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重大问题,要专门听取汇报,专题进行研究,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律师事务所、广大律师要严格执行《办法》,依法、依规、按标准进行服务收费,确保规范收费行为不含糊、落实收费政策不变通、执行收费标准不走样。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贯彻实施《办法》涉及的部门多,需要协调配合的工作也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从工作大局出发,加强与价格主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的工作局面。要积极反映和协调解决律师服务收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要做好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制定办法和标准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要建立部门之间案件移交、案情通报、协作取证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齐心协力做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各项工作。
三是注重整体推进。律师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收费制度改革需要与其他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把这项工作置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置于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的全局,与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律师队伍建设工作、律师行风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紧密结合,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紧密结合,通过贯彻实施《办法》,改革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与司法、执法人员的关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分配制度等,完善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推进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同志们,完善律师收费制度,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切实把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工作做好,努力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三:
在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陈冀平
(2006年6月2日)
同志们:
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决定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收费办法》的发布实施,不仅对缓解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不起律师、请律师打官司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都将发挥着重要作用。希望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今天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这里,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
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改革和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这项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改革任务,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多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2005年3月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司法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人民群众反映的请律师难、律师收费高、打不起官司等问题入手,在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7年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做了重大改革和完善,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的内容和程序,完善了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机制。《收费办法》突出体现了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自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收费办法》能否得到顺利实施,既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在落实《收费办法》中的职责任务,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今年工作规划,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努力扎实的工作,切实抓好《收费办法》的实施工作,把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配合,狠抓工作措施的落实
《收费办法》能否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关键在落实。从现在起,到12月1日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严格按照《收费办法》的要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督促律师事务所尽快建立健全律师收费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做好《收费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收费办法》的实施,涉及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多个部门,没有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协调配合是难以完成任务的。因此,各有关部门都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坚持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重,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切实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抓好《收费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对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共同研究,及时解决。中央和国家各有关部门也将采取具体措施,密切配合,加强领导,主动指导,一抓到底,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加强督促和检查。中央政法委拟于今年下半年,对各地贯彻实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情况开展一次督查,至时要把《收费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教育,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素质
《收费办法》贯彻得好不好,能否真正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归根到底在于律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围绕规范执业行为,改革和完善律师服务制度,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律师队伍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开展了一系列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必须清醒看到,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仍然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极少数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乱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违反执业纪律,办“金钱案”、“关系案”,妨碍司法公正,侵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少数律师执业和执法理念出现偏差。为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今年4月,中央政法委根据党中央的要求,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对广大政法干警进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理念教育,使政法干警切实提高社会主义法治能力,切实提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广大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以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契机,紧密结合《收费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在广大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结合教育活动着重解决好当前律师服务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程序和收费行为,完善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查处机制,使广大律师更好地承担起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职能任务,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的帮助,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能道德素质。
四、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正确的改革方向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关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政治原则。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收费办法》,凡重大事项,都要报经党委、政府批准才能实施。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防止借机提高收费标准。要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地方党委政法委和中央政法委通报组织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需要研究协调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支持《收费办法》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收费办法》的顺利实施。
谢谢大家!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占压海关税款监督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占压海关税款监督的通知

银发[2005]348号



近来,海关总署在对海关税款缴入国库情况进行专项督察时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在经收海关税款工作中占压海关税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海关税款入库进度。为加强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经收海关税款业务的监督,防止占压税款现象的发生,确保海关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海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海关与国库部门的对账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各地海关要切实加强内部财务、征税、通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海关内部征管机制,加强对税款入库已核注而未核销税单的监管,规范税款核注、核销工作,加强对税款入库工作的评估检查,并将税款核注、入库核销等指标纳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范围,督促有关业务现场及时反馈情况。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国库经收处的监管力度,并与海关共同组织专项检查,对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占压税款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查处。人民银行各分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要督促所属各国库经收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杜绝违规操作、占压税款现象的发生。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接此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